为加强对基金会证书的管理,保证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其常设办事机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当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秘书长签字同意。法人登记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
第五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书,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书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换证。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