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者:徐柏年发布时间:2019-06-10浏览次数: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校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社会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原则上都要进入校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或者校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收支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留本基金在校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是校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校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分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条 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校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校基金会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校基金会账户,统一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校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基金设立单位须填写《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款登记表》,按照捐赠协议中指定的用途,由校基金会秘书处设立单独的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校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校基金会根据捐赠者的原始单据或委托第三方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后确定公允价值,由受赠单位填写《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和领用登记表》,同时凭固定资产入库单到校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校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凡是转出的捐赠款支出项目,使用单位须填写《浙江万里学院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申请表》。校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校基金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使用单位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校基金会秘书处有权通知会计人员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或理事长裁决。

第十五条 业务活动支出

1.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校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校基金会根据协议中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在协议生效后,原则上根据基金使用单位和设立单位的申请和支出预算将该部分款项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由基金使用单位根据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使用经费,报销时须凭协议书和预算,经基金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校计划财务处报销。

2.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设立单位或校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计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须符合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校基金会对设计基金项目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等进行审核,单项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后支付,单项资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必要时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表决)。校基金会根据基金使用单位和设立单位的申请和支出预算将该部分款项划转到校计划财务处,由基金使用单位根据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使用经费,报销时须凭协议书和预算,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校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的支出

1、基金管理费用是指校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校基金会理事会经费和校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日常办公费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宣传费及招待费等。

2、基金管理费用一般限制在基金增值部分内列支,但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预算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校基金会管理费用的使用,在核定项目、数额范围内,按以下权限审批:单笔支出3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单笔3000元(含3000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的支出

1.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筹资费用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2.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可在校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具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受赠单位承担。

3.捐赠实物时,原则上发生的评估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赠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校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方式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可以对外借贷、购买国债、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也可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年度运作计划由校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在确保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由校基金会秘书处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校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投资管理专家,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报校基金会理事长审定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一般的投资项目,完成上述规定的程序后,由校基金会理事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向基金理事会汇报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校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五条 校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中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 校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规定的情况,监事会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校基金会有权对转出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

第二十九条 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定期接受监事会、省民政厅的检查,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校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校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校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存续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校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商定或由理事长批准执行。